活体动物进出口:联邦税务局发布关税和税款缓缴程序
新闻台署名 来源:新华社、《黎明报》、《阿拉伯新闻》、阿纳多卢通讯社与《分钟镜报》。由 GSRRA 编辑部翻译并节选。

联邦税务局(FBR)已发布了一项关于推迟对活体动物进口及其后续出口(包括根据《出口便利化计划》(EFS)出口的肉类和肉类制品)征收关税和税款的严格程序。 联邦税收委员会于周四发布了第1752(I)/2026号特别行政令(SRO),以公布《2001年海关条例》的修订草案。 根据该通知,该程序适用于为育肥及作为活体动物再出口,或为育肥、屠宰、加工及出口肉类和肉类制品而进口的活体动物。 该程序还适用于采购用于此类动物的育肥投入品,以及用于饲养和加工这些动物的经批准场所所需的厂房、机械和设备,还适用于此类场所的设立和扩建,以及此类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该程序不适用于在巴基斯坦出生的动物。 根据《1990年销售税法》和《2001年所得税条例》注册,且经营经批准场所或注册出口企业的个人,可向监管征收官在线申请授权,该授权应明确指定运输路线、各经批准场所、动物种类、 按物种划分的活体动物年度进口配额以及育肥投入品的年度数量,并须提供主管动物卫生机构及省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证明和许可证作为依据;若申请人符合条件,还须通过赔偿保证金提供按授权数量应缴关税和税款计算的担保。 进口活体动物仅可作为身份相同的活体动物,通过委员会指定的港口再出口,且须接受出口前检疫,并取得由巴基斯坦动物卫生主管当局以(许可证、许可、证书及其他)形式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和健康证书 巴基斯坦“单一窗口”(PSW)中的LPCO,并须遵守《出口政策令》,同时在出口货物申报单中注明每头动物的授权信息及注册身份,联邦税务局(FBR)补充道。参考链接:- https://www.brecorder.com/news/40443332




